信阳市律师事务所 (国银信阳所):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信阳律师 陈晓刚主任

    手  机: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微  信: 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律  所:信阳市律师事务所 (国银信阳所)

    地   址:地址信阳市鸡公山大街维也纳酒店4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隔壁(浉河区人民法院南800米信阳市看守所律师)

     

     

公司治理

时间:2022-11-08 01:07:16

图片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种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的约束力;对公司外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外部第三方具有的约束力。具体为:

对公司效力:

  • 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 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对股东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对外部第三方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图片
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公司法》条款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自治规则,《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自主经营权。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任意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图片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在内容上有吸收和继承关系,但是两者在制定时间上有前后的差别。发起人协议、增资入股协议签订在前,公司章程制定在后。如果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应认为是发起人、投资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图片
公司存在多份公司章程时以哪份为准?备案章程的效力是否一定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答:需要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判断。股东内部争议而言,并非以备案与否来判断章程的法律效力。如果每份章程均依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且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则生效时间在后章程的效力高于生效时间在前章程的效力。但是对外而言,在出现公司与外部的纠纷时,由于备案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备案章程效力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图片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有哪些?

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到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对于强制性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遵照执行;对于任意性规定,股东可以结合企业和自身需求灵活设计章程约定的事项。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具体为: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对外投资、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在企业对外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提供担保的数额;也可以规定董事会、股东会具体的决议审批数额权限。

需注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在公司章程中作自由规定。

3.分配红利、认缴增资。

(1)分配红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具体按照什么比例、方式分配,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实践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将红利部分或全部优先向一部分股东分配;也可以规定在不同的股东之间按不同的比例分配;还可以规定优先满足部分股东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体股东分配等。

(2)认缴增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至于按照什么比例、方式以及由谁来认缴出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法条索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4.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十项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股东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职权作出扩充规定。需要注意,股东会不能剥夺《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的十项职权。

5.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少于15日或多于15日均可,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另外,还可以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方式作更详细的规定。

6.股东会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按照其他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如,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规定股东会某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数;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事项表决设置“一票否决权”等。另外,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事项,规定更加严格的通过比例,如,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经全部股东通过。需要注意,对该特殊事项不能作出少于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比例的规定。

(2)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

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是否设置副董事长,以及设置几位副董事长,并且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如,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某位股东推选的人员担任,或者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等。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章程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段内规定公司董事的任期。

8.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职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职权。《公司法》规定了十项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这十项董事会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扩充规定。需注意,《公司法》列举的股东会十项职权不能由董事会替代行使。

(2)执行董事职权。《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该职权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也可以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