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主任律师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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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8 01:21:38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例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肖像权纠纷”等。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的案由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为我国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指引。但社会实践和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案件案由也呈现复杂的形态,同一事实可能涉及不同分类下的多个案由,不同的案由选择也将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邵先双、杨淑香、邵杨诉称,邵先双与杨淑香系夫妻关系,邵杨系邵先双与杨淑香之子,一家三口住在青岛市城阳区,从事个体洗浴服务业。2004年6月14日至7月14日期间,原告到青岛海博家具城购买了被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件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感到不同程度的咽喉不适、咳嗽不止、胸闷气喘、眼睛流泪、不断打喷嚏、疑似感冒反反复复,久治不愈,且越来越严重,并出现记忆力减退、脱发、食欲不振、面部神经偏瘫等症状,四处求医问药,就是不见好转,后经青岛市市立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最终确诊为慢性甲醛中毒,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的甲醛严重超标,其超标的污染源来源于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原、被告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经(2005)城民重初字第3205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生产的家具甲醛超标,是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案的案由被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于是原告就这场因甲醛超标致人损害的纠纷开启了十几年的“维权”,并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不断获得了法院支持。
原告因甲醛造成身体损害,其先后就损失赔偿提起了多起诉讼,如(2013)城环民初字第1号、(2017)鲁0214民初3233号、(2018)鲁0214民初9310号、(2020)鲁02民终10429号等,期间还涉及二审、再审等,因文书过多,笔者不再一一列明。就可见的判决文书分析,原告已获得几十万的赔偿。
裁判要点
此案值得讨论的要点是,室内家具甲醛超标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是否属于环境污染。本文仅就案由相关事项讨论,不作理论论述与案由选择正确与否的判断。因此,如认为家具释放的甲醛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认为不属于环境污染,则应仅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相关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环境污染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具有隐蔽性强、因果关系判定难的特点,且当民众遭受损害后,基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地位悬殊、诉讼能力等原因,被侵权人通常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世界各国不断的司法实践,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确立。其核心观点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则遵循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如案由确定为健康权纠纷,原告需要证明其购买的家具含有甲醛、该家具释放的甲醛导致其损害等。然而,每个人的抵抗力和身体特性不同,对甲醛的反应程度也不同;如何证明家具释放的甲醛致人损害具有唯一性、而非其他因素影响也存在较大困难。当案由选择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时,由家具销售方承担举证责任,明显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原告的胜诉几率大增。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境下,不同的案由选择还会影响案件受理、管辖、责任分配等,当产生法律纠纷时,还需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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