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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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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诉讼

    时间:2022-11-08 01:21:38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例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肖像权纠纷”等。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的案由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为我国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指引。但社会实践和生活的复杂性使得案件案由也呈现复杂的形态,同一事实可能涉及不同分类下的多个案由,不同的案由选择也将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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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邵先双、杨淑香、邵杨诉称,邵先双与杨淑香系夫妻关系,邵杨系邵先双与杨淑香之子,一家三口住在青岛市城阳区,从事个体洗浴服务业。2004年6月14日至7月14日期间,原告到青岛海博家具城购买了被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件实木家具,在使用过程中,三原告感到不同程度的咽喉不适、咳嗽不止、胸闷气喘、眼睛流泪、不断打喷嚏、疑似感冒反反复复,久治不愈,且越来越严重,并出现记忆力减退、脱发、食欲不振、面部神经偏瘫等症状,四处求医问药,就是不见好转,后经青岛市市立医院进行全面检查,最终确诊为慢性甲醛中毒,经委托青岛市室内装修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原告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的甲醛严重超标,其超标的污染源来源于被告生产的实木家具。原、被告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经(2005)城民重初字第3205号生效判决,认定被告生产的家具甲醛超标,是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案的案由被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于是原告就这场因甲醛超标致人损害的纠纷开启了十几年的“维权”,并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不断获得了法院支持。

    原告因甲醛造成身体损害,其先后就损失赔偿提起了多起诉讼,如(2013)城环民初字第1号、(2017)鲁0214民初3233号、(2018)鲁0214民初9310号、(2020)鲁02民终10429号等,期间还涉及二审、再审等,因文书过多,笔者不再一一列明。就可见的判决文书分析,原告已获得几十万的赔偿。

    裁判要点

    此案值得讨论的要点是,室内家具甲醛超标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是否属于环境污染。本文仅就案由相关事项讨论,不作理论论述与案由选择正确与否的判断。因此,如认为家具释放的甲醛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适用《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认为不属于环境污染,则应仅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相关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环境污染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具有隐蔽性强、因果关系判定难的特点,且当民众遭受损害后,基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地位悬殊、诉讼能力等原因,被侵权人通常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世界各国不断的司法实践,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确立。其核心观点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则遵循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如案由确定为健康权纠纷,原告需要证明其购买的家具含有甲醛、该家具释放的甲醛导致其损害等。然而,每个人的抵抗力和身体特性不同,对甲醛的反应程度也不同;如何证明家具释放的甲醛致人损害具有唯一性、而非其他因素影响也存在较大困难。当案由选择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时,由家具销售方承担举证责任,明显减轻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原告的胜诉几率大增。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境下,不同的案由选择还会影响案件受理、管辖、责任分配等,当产生法律纠纷时,还需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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