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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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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诉讼

    时间:2024-10-22 15:17:52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期限届满会怎样?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2)为避免效力消灭,作为申请人应该怎么做?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效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02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03

    唯一住房能否查封、拍卖?


    (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04

    夫妻共有财产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05

    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查封?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06

    贷款账户能否冻结、扣划? 


    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批示》【2014执他字第8号】


    07

    养老金能否冻结、扣划?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08

    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


    执行法院需要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经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执行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以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执行法院可以冻结。符合相关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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