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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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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03-13 07:28:04

    深圳离婚律师网经常接到咨询,特别是女性客户,问如果夫妻一方出轨将要净身出户的说法,那么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吗?下面就由深圳离婚律师网作如下介绍: 
    净身出户顾名思义,就是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另一方,自己不带走任何财产从而解除婚姻关系。在一方婚内出轨时,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净身出户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外情等出轨行为并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 
     
    那么出轨等婚外情,婚姻法如何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一方与第三人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与一般的婚外情出轨是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时间,同居不同于出轨,同居是突出的长期持续性的共同生活,而出轨则是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一方与第三人偶尔发生婚外性关系。 
    因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等婚外情要净净身出户。 
     
    特殊情况  
    如双方在婚内签署有婚内出轨将净身出户性质的协议时,那么一方在婚内出轨,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依照协议判决出轨一方净身出户。因为这种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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