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律师事务所 (国银信阳所):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信阳主任律师陈晓刚

    手  机: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微  信: 13937608015(微信同号)

    律  所:信阳律师事务所 (国银信阳所)

    地   址:地址信阳市鸡公山大街维也纳酒店4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隔壁(浉河区人民法院南800米律师)

     

     

最新文集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 信阳执行律师实务研究 |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 信阳婚姻律师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
  • 信阳继承律师| 继父母能否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 信阳执行律师实务研究 |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 信阳婚姻律师案例研“520¥”、“1314¥”要退还?
  • 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 信阳彩礼返还
  • 信阳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疑难问答
  • 信阳交通事故律师详解事故赔偿
  • 民商诉讼

    时间:2024-09-26 15:24:22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国银新媒体


    近年以来,“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要回吗?”之类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带有爱情的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的知识点,也开始逐渐为大众所熟知。难道只要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就一定要不回吗?


    图片

    基本案情

    杨某与房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房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房某以“520”、“1314”等金额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并备注“爱你”、“老婆,新年快乐”、“老婆,我爱你”等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文字,杨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部分转款不属于合法赠与,王某应当返还。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图片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以受赠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定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则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恋人”需量力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为基础,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


    由于对此类认定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传播过程中也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赠与的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就不用返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赠与“情人”应返还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内容可知,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循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


    如上述案例中,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房某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情侣间的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图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图片


    联系我们

    图片

    国银 · 郑州总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国泰财富中心24层 

    联系电话:0371-65363505  

    品牌加盟:15637113920

    律师加盟:13526522743

    图片

    国银 · 许昌分所

    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中奥鑫天A座4楼东

    联系电话:0374-3335556、13849863788

    图片

    国银 · 安阳分所

    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景诗雅苑商业楼六楼             

    联系电话:0372-5968686、15537213335  

    图片

    国银 · 信阳分所

    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与鸡公山大道交叉口祥云综合楼四楼        

    联系电话:13937608015

    图片

    国银 · 焦作分所

    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391-3388168、15838993873

    图片

    国银 · 上街分所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60号院1幢1层43号

    联系电话:13700850164   

    图片

    国银 · 南阳分所

    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西南角中奇花园2号楼2楼门面房2-4      

    联系电话:13937768805 15036295111

    图片

    国银 · 洛阳分所

    洛阳市洛龙区世贸中心D座1113号  

    联系电话:19937039990

    图片

    国银 · 开封分所

    开封市龙亭区郑开橄榄城六期5号楼1-2层1号

    联系电话:18703896070

    图片

    国银 · 濮阳分所(筹)

    濮阳市华龙区恒丰广场B座1401

    联系电话:13839375860  15939386529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