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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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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06-27 16:10:08


    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国银新媒体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增加,衍生而来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文总结了民间借贷利息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图源网络 侵删)

    1|什么是民间借贷中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一)借期内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内计收的利息;

    (二)逾期利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2|如果对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期内利息?

    不能。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


    3|出借人应当如何举证证实存在借期内利息约定?

    出借人可提交载明借期内利息约定的借条等债权凭证,若确实无法提供上述书面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明确约定,出借人还可通过涉及到借期内利息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定期定额的还款流水等证据,佐证双方曾对借期内利息作出过约定。


    4|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可以。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借贷双方还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若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5|如果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一)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


    6|法定利率上限是什么?

    (一)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两线三区”,即:

    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2.年利率在24%-36%之间,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款人自愿已经履行的,司法亦不再干预;

    3.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利率上限的规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注:以上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7|既然三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上限的规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具体应如何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按照“两线三区”确定利率上限标准。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若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则自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上限标准为“两线三区”;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上限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


    8| 什么是复利?复利需要受到哪些限制?

    “复利”又称“利滚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

    对复利的限制有以下两点:1.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借款期限届满时,出借人按照复利计算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出原始本金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本息之和。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七条


    9|存在“砍头息”的情况下,借款金额应如何认定?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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