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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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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8-30 02:14:36

    信阳律师陈晓刚---- 谈签订合同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陈晓刚主任来源:找法网日期:2020年02月21日阅读数:41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 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10、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 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1、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2、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以上内容由陈晓刚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晓刚主任律师咨询。   陈晓刚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企业法律顾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 手机热线:139 3760 8015 (08:00-21:3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友情链接: 信阳律师 信阳找律师 信阳律师文集 信阳律师成功案例 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专题 法律法规 问答图文 首页律师简介亲办案例荣誉相册律师文集在线咨询客户评价 找法网 版权所有 2005-2020 粤ICP备10231287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信阳律师 总访问人数: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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