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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主任律师陈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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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枣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第三人明知上述协议内容以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王某、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约定归章某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张某知晓该协议内容,故上述协议对被告二人有效,对原告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由个人承担债务,属于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益,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的行为。原告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予支持。被告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枣阳法院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明知借款没有偿还,仍通过协议离婚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章某名下,但系王某与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二人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之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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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商诉讼

    时间:2019-03-13 07:20:43

    1、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中的当事人指的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
     
      (2)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系我国、居民;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港澳台地区,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
     
    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在境外居住或停留。
     
     
     
      2、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中律师的代理权限
     
      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律师可视具体情况需要接受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还是一般代理授权。如委托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或诉讼期间可能不在境内的,建议接受特别授权。
     
      律师接受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授权的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限。特别要注明律师是否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件。
     
    律师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委托人不能回到境内参加诉讼程序的,与代理事项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证据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可提前指导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等程序性手续。
     
     
     
      3、律师接受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委托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接受涉外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委托时,要特别注意对离婚当事人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方式还是行政登记离婚方式,确定离婚管辖法院,并告知委托人选择中国内地法院立案管辖与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管辖的不同诉讼风险及可能结果,律师还有义务告知离婚裁判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效力。
     
     
     
      4、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的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
     
      (5)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件;
     
      (6)子女出生证明或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7)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案件管辖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使领馆公证。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5、律师接受境外外籍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国籍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
     
      (2)委托人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签名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境内及境外来源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若为外文的,应当经受理案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一并向法庭提交翻译件。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公证员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律师需要注意各国对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律师收到相关公证或认证的材料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6、律师接受居住在香港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后提交给法院。
     
     
     
      7、律师接受居住在澳门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及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之后再提交给法院。
     
     
     
      8、律师接受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委托人委托,担任婚姻家庭案件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通常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包括离婚意见书);
     
      (4)在境内或境外登记的结婚证件;
     
      (5)子女出生证明或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6)来自境内境外的证据材料。
     
      上述法律文件应当根据其来源及案件管辖法院的具体要求,代理律师决定是否需由委托人在台湾地区进行公证,并在境内受案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后再提交给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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